400-1616-678
《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》GB18466-2005
一、范圍
本標準規定了醫療機構污水、污水處理站產生的廢氣、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項目及其排放和控制限值、處理工藝和消毒要求、取樣與監測和標準的實施與監督
本標準適用于醫療機構污水、污水處理站產生污泥及廢氣排放的控制,醫療機構建設
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、環境保護設施設計、竣工驗收及驗收后的排放管理。當醫療機構的辦公區、非醫療生活區等污水與病區污水合流收集時,其綜合污水排放均執行本標準。建有流污水收集系統的醫療機構,其非病區生活區污水排放執行GB8978的相關規定。
二、監測指標
糞大腸菌群數、PH、COD、BOD、SS、氨氮、動植物油、石油類、陰離子表面活性劑、色度、揮發酚、總氰化物、總汞、總鎘、總鉻、六價鉻、總砷、總鉛、總銀、總α、總β、總余氯。